深圳建筑行业将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

时间:2008-09-19 14:25:00   来源:无忧考网     [字体: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超过六个月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建立建筑行业工资保证金制度,有欠薪行为的施工企业,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五年内不得入选政府建设工程承包商名录,已经入选的,应当予以除名……考试大编辑,昨天,在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审议。
  该法规草案此前已经过两次审议,本次会议审议后,有望表决通过。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陈涤对审议结果作说明。他说,原草案稿第十九条对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进行了规范,规定: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协商续订劳动合同;经协商未能就续订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可以终止劳动关系。但依法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外。为了防止用人单位以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方式,规避《劳动合同法》关于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条中增加一款,内容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超过六个月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
  对于原草案稿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建筑行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综合各界意见,考试大整理,建议修改为:建立建筑行业工资保证金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从预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存入银行专户,作为工资支付保证金。保证金由建设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建设工程完工后,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未发现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建设单位可办理销户;未提交由劳动行政部门出具的足额支付工资证明的,建设行政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有欠薪行为的施工企业,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五年内不得入选政府建设工程承包商名录,已经入选的,应当予以除名。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此外,草案修改稿保留了草案原稿第五十七条设定的停工事件的谈判及冷静期制度,并作了一些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