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考人员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北京市或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驻京部队颁发的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或会计专业讲师资格后,从事
会计工作满2年;
2.获得硕士学位或本科毕业后,取得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或会计专业讲师
资格满5年,从事会计工作满3年;
3.获得本科毕业学历或硕士学位后,取得会计师资格满3年,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或获
得专科毕业学历后,取得会计师资格并从事会计工作均满5年。
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会计专业著作,且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
(2)参加编写省(部)级及以上会计行业法规的主要起草人。
4.长期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取得非会计师中级资格满10年,并从事会计工作满5
年;
(2)具有大学普通班学历或取得专科毕业学历满10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取
得会计师资格满8年或取得其它中级资格满10年,并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上述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
所规定的专业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1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