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2年度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牡人社发 [2011] 270号
各县(市)、区人社局、市直各单位人事科:
根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 2012 年度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 黑人社函 [2011]627 号 ) 要求 , 现就我市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2012年5月12日 上午 8:30-11:30 投资建设项目决策
下午 2:00-5:00 宏观经济政策
2012年5月13日 上午 8:30-11:30 投资建设项目实施
下午 2:00-5:00 投资建设项目组织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滚动期为两年。
二、报名条件及程序
凡符合原人事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认证制度暂行规定〉和〈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10号)规定条件(附件1)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
本次考试报名流程为:考生首先登录黑龙江省人事考试网(http://www.rsks.gov.cn)进行网上报名,然后到牡丹江市考试中心进行现场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的考生自行网上交费,网上交费完成后,考生完成报名流程。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资格审查或网上交费,视为自动放弃,报名无效。
牡丹江考生在网上报名时必须选择牡丹江考区。
(一)网上报名
网上报名时间:2011年12月16日-2012年1月10日。考生登录黑龙江省人事考试网(http://www.rsks.gov.cn)的“网上报名”栏目,按照网上报名系统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在网上填写个人信息,上传照片,从报名网上直接打印报名表(供现场资格审查时使用)。
2011年度在外省市参加考试的考生,按新考生报考。
(二)现场资格审查
现场资格审查时间:2012年1月5日-1月11日。首次报名的考生由各县(市)、区人社局、市直各单位人事科统一携带考生《报名表》和符合报考条件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从事投资建设项目专业管理工作年限证明、毕业证书、身份证原件)到牡丹江市考试中心进行现场资格审查。续考的考生只须携带《报名表》;2011年度在外省市参加考试的考生还须携带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出具的转考证明,否则往年成绩无效。
考生应对提交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负责,如个人填报信息失实、不符合报考要求,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牡丹江市考试中心地址:牡丹江市江南卧龙街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4楼405室,咨询电话:0453-6172092.
(三)网上交费
网上交费时间:2012年1月5日-1月11日。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2666号)规定,本次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报名费15元;报《宏观经济政策》、《投资建设项目组织》每人每科另收考务费48元;报《投资建设项目决策》、《投资建设项目实施》每人每科另收考务费54元。
经现场资格审查合格的考生,须重新登录黑龙江省人事考试网(http://www.rsks.gov.cn)的“网上报名”栏目,进入网上报名系统,点击“查询修改”重新登录,按提示进行网上交费。网上交费后概不退费。
网上交费后,考生如需收据,请于2012年5月14日-5月18日到牡丹江市考试中心登记领取。
三、准考证打印
本次考试实行网上打印准考证。考生须登录黑龙江省人事考试网(http://www.rsks.gov.cn)“准考证打印”栏目,按要求录入相关信息即可打印。准考证打印时间:2012年5月3日-5月8日,不再另行通知。
考生打印准考证后,请仔细核对准考证上相关信息,如有问题须在2012年5月8日前与牡丹江市考试中心联系。
四、考场设置
2012年度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只在省直考区设置考场,所有考生均在哈尔滨市考试,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统一设置考场,各市(地)不设考场。
五、考试注意事项
(一)考生应考时必须携带准考证、身份证(军人可持军官证)原件,否则不允许参加考试。
(二)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三)《宏观经济政策》和《投资建设项目组织》科目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四)《投资建设项目决策》和《投资建设项目实施》科目为主客观题混合试卷,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采用网络阅卷。应考人员应注意以下事项:
1、答题前要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答题卡首页);
2、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作答;
3、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六、信息查询
有关考试信息,考生可登录黑龙江省人事考试网(http://www.rsks.gov.cn)查询。
牡丹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