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经济师《中级建筑》考点复习:除外责任

时间:2011-09-15 16:58:00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字体: ]
中级经济师建筑专业考试除外责任

  (一)物质损失部分的除外责任

  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2.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置换、修理或矫正这些缺陷或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未造成事故,由制造商或供货人负责

  已造成事故,本身损失仍由制造商或供货人负责,保险人仅负责由此造成的其它财产损失

  3.各种文件、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二)第三者责任部分的除外责任(6项)

  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这风险属于设计或管理方面的,保险人一般不予承保

  (三)总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2.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四)免赔额

  1.免赔额的含义

  在建筑工程保险中免赔额为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值,即只要损失数额在免赔额之内,保险人就不予赔偿;如果超过,则应扣除免赔额后再予以赔偿

  2.物质损失部分的免赔额(P225)

  特种危险免赔额、各保险项目遭受其他风险的免赔额、试车期的免赔额

  3.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赔额

  只对财产损失规定了每次事故的免赔额,对人身伤亡无免赔额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