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湖北省大学生村官待遇保障政策

时间:2011-06-02 14:46:00   来源:湖北省人事考试网     [字体: ]
2011年湖北省大学生村官待遇保障政策:

  大学生村官为“村级组织特设岗位”人员,系非公务员身份,工作管理及考核比照公务员的有关规定进行,由任职所在的乡镇党委、政府负责;人事档案由县(市、区)委组织部管理,党团关系转至所在村。大学生村官在村工作期限为3年。工作期间,县(市、区)委组织人事部门与大学生村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各自遵守的条文。大学生村官初次聘用期满,连续3年考核均为优秀或称职的,本人提出续聘申请,经乡镇党委初审,县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定,可签订3年续聘合同继续留村工作,享受同期大学生村官待遇。

  大学生村官在村任职期间,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1、比照本地乡镇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工作、生活补贴标准,按月发放。

  补贴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到恩施州任职的大学生村官人均每年2万元,到省内其他地区任职的大学生村官人均每年1.5万元,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承担。

  2、中央财政按人均2000元发放一次性安置费。

  3、在村任职期间,由县(市、区)委组织部会同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为大学生村官办理养老、医疗、人身意外伤害等三项保险,费用(个人应缴部分除外)由县(市、区)级财政承担。

  4、在村任职2年以上,具备选调生招考条件的,可参加选调生统一招考。

  5、今后招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安排一定比例专门面向服务期满的大学生村官考录。

  6、选聘期间工作表现良好、考核合格的,服务期满后报考研究生可享受加分等优惠政策。

  7、被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在村任职工作时间可计算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8、到贫困县等艰苦地区农村任职的,户口可留在现户籍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