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人员: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统计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考试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126号)文件精神,为了做好广东韶关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我市参加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人员范围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在岗统计专业技术人员。
二、组织领导
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共同负责本地区高级统计师考评结合试点的有关组织管理工作。
市统计局(统考办)负责组织宣传发动、报名和资格审核、代收考务费,报名结束后及时将报考人员的报名表及有关材料上报省统考办。
三、考试工作
(一)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1.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科目为《高级统计实务》,采用开卷笔答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统计专业知识、相关知识和法律法规,分析、解决和处理统计业务的综合能力。
2.考试时间定于2011年10月16日上午9:00至12:00。
3.考点设在广州市。
(二)报名条件:报名参加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2.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三)报名时间
考试报名工作从2011年6月10日至6月20日止。
(四)报名办法
按属地管理原则,报考人员向韶关市统计局(统考办)报名。
报考人员须填写《全国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考试报名登记表》(见附表)一份,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原件核查,并提交复印件各一份,以及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4张(含贴报名表相片一张)。
报名资格所要求的从事统计工作的年限计算到2011年12月31日。
(五)报考费用
按照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6〕629号)规定标准收费,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报名按每人100元的标准收取考务费。
(六)阅卷评分
阅卷评分工作由全国统考办组织专家统一进行。
(七)成绩管理
参加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统考办核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合格证在5年内有效。
参加考试并达到省合格标准的人员,由省统考办核发考试成绩证明,该证明只在我省一年内申报评审有效。
(八)考试大纲
2011年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考试大纲继续使用2010年度的考试大纲。考试大纲公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网站“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栏,供考生浏览查询,该专栏网址域名为:http://www.stats.gov.cn/tjzyjszgks/。
四、评审工作
从2009年起,全省所有申报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必须参加全国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并取得符合条件的成绩证明,才能参加评审。
韶关市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考试工作联系电话:8913626、8883992。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统计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考试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126号)文件精神,为了做好广东韶关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我市参加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人员范围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在岗统计专业技术人员。
二、组织领导
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共同负责本地区高级统计师考评结合试点的有关组织管理工作。
市统计局(统考办)负责组织宣传发动、报名和资格审核、代收考务费,报名结束后及时将报考人员的报名表及有关材料上报省统考办。
三、考试工作
(一)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1.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科目为《高级统计实务》,采用开卷笔答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统计专业知识、相关知识和法律法规,分析、解决和处理统计业务的综合能力。
2.考试时间定于2011年10月16日上午9:00至12:00。
3.考点设在广州市。
(二)报名条件:报名参加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2.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三)报名时间
考试报名工作从2011年6月10日至6月20日止。
(四)报名办法
按属地管理原则,报考人员向韶关市统计局(统考办)报名。
报考人员须填写《全国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考试报名登记表》(见附表)一份,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原件核查,并提交复印件各一份,以及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4张(含贴报名表相片一张)。
报名资格所要求的从事统计工作的年限计算到2011年12月31日。
(五)报考费用
按照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6〕629号)规定标准收费,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报名按每人100元的标准收取考务费。
(六)阅卷评分
阅卷评分工作由全国统考办组织专家统一进行。
(七)成绩管理
参加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统考办核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合格证在5年内有效。
参加考试并达到省合格标准的人员,由省统考办核发考试成绩证明,该证明只在我省一年内申报评审有效。
(八)考试大纲
2011年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考试大纲继续使用2010年度的考试大纲。考试大纲公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网站“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栏,供考生浏览查询,该专栏网址域名为:http://www.stats.gov.cn/tjzyjszgks/。
四、评审工作
从2009年起,全省所有申报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必须参加全国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并取得符合条件的成绩证明,才能参加评审。
韶关市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考试工作联系电话:8913626、8883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