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2011年度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考试报名时间12月14日-1月7日

时间:2010-12-28 22:59:00   来源:中华考试网     [字体: ]
根据广东省人事考试局《关于2011年度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粤人考〔2010〕67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办法

报名分两个步骤:网上报名、交费确认。

(一)网上报名

网上报名时间:2010年12月14日9:00—2011年1月7日17:00。

考生在上述时间内登录“广东省人事考试局专业资格考试网”(www.gdkszx.com.cn)进入我省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网上报名系统报名。报考条件和提交材料要求见附件1。

考生应对提交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负责,如个人填报信息失真、不符合报考要求,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二)交费及报名确认

⒈我市采取现场刷卡缴交考务费报名确认方式。

我市“报名确认”时间:2011年1月4日—7日;

地点:新城市中心区石竹路2号东莞市南城职业中学东门内。

联系电话:22203889。

⒉我市对考生报名资料先行审核。考后收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省人事考试局)公布的合格人员名单文件后将审核后的合格人员报名资料送省人事考试局进行复核。

二、考试时间及科目

今年考试科目考试时间有所调整,上下午考试科目对调,请在组织考试时加以重视。

考 试 时 间
科 目

4月16日
上午 8:30—11:30
投资建设项目决策

下午2:00—5:00
宏观经济政策

4月17日
上午8:30—11:30
投资建设项目实施

下午2:00—5:00
投资建设项目组织


三、考试方式

(一)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设4个科目,其中《宏观经济政策》、《投资建设项目组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投资建设项目决策》和《投资建设项目实施》为主、客观题混合试卷,采用计算机网络阅卷,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请各考生务必注意:1.答题前要认真阅读答题作答须知(答题卡首页);2.在答题卡划定的题号和区域内作答;3.必须使用黑色墨水的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作答。

(二)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实行滚动考试(滚动周期为2年),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4个科目方能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

(三)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的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四、其他

(一)考场设置

全省考场设在广州。考试的详细地址将在准考证上标明。

(二)准考证的获取

考生必须在考试前7-20天内自行登录“广东省人事考试局专业资格考试网”(www.gdkszx.com.cn)下载准考证,并用A4纸打印。

(三)收费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8〕366号)文规定,考务费按每人每科65元收取。



附件:1.2011年度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报考条件和提交材料要求
附件1



2011年度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

考试报考条件和提交材料要求



一、报考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考试:

1.取得工程技术、工程经济或工程管理类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投资建设项目专业管理工作满10年。

2.取得工程技术、工程经济或工程管理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投资建设项目专业管理工作满8年。

3.取得工程技术、工程经济或工程管理类硕士学位,从事投资建设项目专业管理工作满5年。

4.取得工程技术、工程经济或工程管理类博士学位,从事投资建设项目专业管理工作满3年。

5.取得非工程技术、工程经济或工程管理类专业学历或学位,其从事投资建设项目专业管理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以上报名条件中规定的专业工作年限截止日期为2011年4月15日。

二、报考条件的有关说明

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考试,在报名时应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从事投资建设项目专业管理工作年限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明。

三、提交材料的要求

1.《2011年度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报名发证登记表》(考生自行从网上下载并用A4纸双面打印,经单位审核盖章)一份。

2.本人有效身份证、学历(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3.近期大一寸彩色同版免冠证件照片2张,点贴在身份证复印件空白处,所交照片须与上传照片一致。

以上所附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复印件均须使用A4纸并加盖验印公章,由验证人签名。

考生对提交的报考资历、学历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提交虚假、无效资历、学历的,一经发现,取消报考资格;已参加考试成绩合格的,取消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不给予发放资格证书;情节严重者,两年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