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津南区事业单位招考政策解释
一、年龄的界定
1、25周岁以下:1984年6月20日(含)以后出生。
2、30周岁以下:1979年6月20日(含)以后出生。
3、35周岁以下:1974年6月20日(含)以后出生。
其他年龄段按照以上界定方式以此类推。
二、工作经历时间的界定
1、1年工作经历,参加工作时间不能晚于2009年,2年工作经历,参加工作时间不能晚于2008年,以此类推。
2、就读专科、本科、研究生前的工作经历可计算在工作经历当中。在校学习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工作经历。
三、下列三种情况可视为具有本市户口
1、天津生源在外地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的。
2、外地生源毕业后在津就业,户口存放在各级人才市场或就业单位集体户口的。
3、具有天津蓝印户口的。
四、下列报考人员可以享受笔试加分政策
1、在津南区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
2、2010年聘任期满考核合格的在津南区服务的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
五、高自考、电大、职大、夜大、函授、党校等学校毕业生的报考
上述人员可以报考津南区事业单位招考的各职位(职位要求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的职位除外),但是报名时(2010年6月28-29日)必须持有相应学校颁发的、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党校毕业生还须持有党校出具的学历证明)和天津市常住户口。招考职位对学位有要求的,还需要持有学位证书。
六、国外留学回国人员学历、学位的认证
国外留学回国人员报考津南区事业单位,需持有下列学历、学位证书,且在报考前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进行认证:
1、在国外(境外)大学或高等教育机构攻读正规课程获得的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
2、在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颁发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
3、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层次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颁发的国(境)外高等教育文凭。
七、关于双学位报考人员专业资格条件的认定
报考人员所学专业以本人毕业证书上标注的专业为准。其中,报考人员具有双学位的,其辅修专业与招考职位要求资格条件一致的,可视为符合专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