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2010年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考试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0-06-03 15:52:00   来源:中华考试网     [字体: ]
关于做好2010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考试工作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统计办,各镇(区)统计办,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考试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46号)的精神,为做好我市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我市参加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人员范围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在岗统计专业技术人员。

二、组织和管理

全省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共同负责组织实施。全省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的考务组织实施工作由省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统考办”)负责。省统考办设在省统计局人事处。我市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按照有关的要求,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共同负责,具体工作由市统计局办理。

三、考试工作

(一)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1、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科目为《高级统计实务》,采用开卷笔答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统计专业知识、相关知识和法律法规、分析、解决和处理统计业务的综合能力。

2、考试时间定于2010年10月24日上午9:00至12:00。

3、考点设在广州市。

(二)报名条件:报名参加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2、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三)报名时间

考试报名截止至2010年6月10日。

(四)报名办法

我市参加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报名地点,设在市统计局办公室(市松苑路1号市政府大楼六楼609室),咨询电话:88324299。

报考人员须用电脑填写打印《全国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考试报名登记表》(见附表)一份,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原件核查,并提交复印件各一份,以及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蓝底照片4张(含贴报名表相片一张)。

报名资格所要求的从事统计工作的年限计算到2010年12月底。

(五)报考费用

按照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6]629号)规定标准收费。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报名按每人100元的标准(代)收考务费。考试大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网站“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栏公布,供考生查阅。

(网址:http://www.stats.gov.cn/tjzyjszgks/)

(六)成绩管理

参加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统考办核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合格证在5年内有效。

参加考试并达到省合格标准的人员,由省统考办核发考试成绩证明,该证明只在我省一年内申报评审有效。

从2009年起,所有申报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必须参加全国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并取得符合条件的成绩证明,才能参加评审。

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是改革统计专业人员评价方式的一项重要举措,我们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合作,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从培养统计高级专业人才出发,认真负责,确保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