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土估协发〔2010〕08号
关于2010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土地估价机构: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组织2010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26号)的规定,宁夏考区的考务工作由宁夏土地估价师协会具体承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土地估价机构和相关单位要重视2010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精心组织,做好报名的相关工作。
一、报名事宜
(一)考试报名相关事宜
报名时间:2010年5月4日-7月15日。
报名地址:宁夏土地估价师协会(银川市黄河东路915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楼内403室)
报名相片:蓝底彩色二寸近照。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
1、取得大专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两年;
2、取得本科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一年;
3、取得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
不具备前款第1、2、3项规定国家承认的学历或学位要求,但具有国家认可的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在服刑期间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五年的;
2、被取消土地估价师资格未满五年的;
3、被取消考试资格未满两年的;
4、在评估或相关业务中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两年的。
(三)报名程序
1、各考区办公室应向社会公告本考区考试的具体报名时间、地点和方式等。考区的公告(文件及电子文档)及时报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2、报考人员按照公告要求,到所在地考区报考;
3、报考人员统一采用考试报名系统进行报名,登录国土资源部《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执业信息公示系统》(http://credit.mlr.gov.cn)或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网站(http://www.creva.org.cn)进入考试报名系统。
报考人员应携带网上下载的报名表和以下证件、资料到宁夏土地估价师协会办理现场审核:
(1)合法有效证件(公民身份证、现役军人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或士兵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相关工作经历的证明。
报考人员提交上述复印件时,应同时提供相应原件供当场验证,验证后退还。报考人员应如实填写报名表,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取消个人报考资格,记录在案,并保留追究有关单位责任的权利。
报考人员委托他人代为报名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被委托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二、考试科目及范围
报考人员自主选择报考科目的种类和数目,各科考试成绩在三个连续考试年度内有效。考试科目包括: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土地估价实务基础、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土地估价相关知识五科,全部实行闭卷考试。各科考试范围见《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2010年)》(另行发行)。考试委员会不指定考试参考教材。
考试参考资料为国家现行土地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技术规程、技术标准和行业准则等。
具体参考书目请上中国土地估价师网(http://www.creva.org.cn/html/)查寻《关于征集2010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参考书目的通知》(中估协发[2010]12号)文件。
三、各科考试时间
全国统一按照以下时间进行考试:
9月11日 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 08∶30-09∶30
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 10∶30-12∶00
土地估价实务基础 14∶30-17∶00
9月12日 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 09∶00-11∶30
土地估价相关知识 14∶30-17∶00
四、考区和考场设置
宁夏为独立考区(宁夏考区代码:64),每30人设一个考场,考场设在银川市,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五、考试收费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土地估价师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47号)和宁夏物价局、宁夏财政厅联合发文《关于核定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宁价费发〔2007〕91号)规定,宁夏考区的报名费、考务费标准为每人每科60元人民币(用于组织考试命题、试卷印制、运送及评阅等项工作)。
六、发证与执业
各科成绩于全部考试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公布,届时考生可通过国土资源部《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执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考试成绩。应试人员在连续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经各考区统一发放。
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并在土地估价机构执业的土地估价师,应当通过实践考核,并进行执业登记。经过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方能在土地估价报告上签字,承担法律责任。
考区办公室联系方式:
地 址:宁夏土地估价师协会(银川市黄河东路915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楼内403室)
邮 编:750002
联系人:刘燕萍
电 话:0951-5059603
传 真:0951-5059603
附件:2010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考试报名表
关于2010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土地估价机构: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组织2010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26号)的规定,宁夏考区的考务工作由宁夏土地估价师协会具体承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土地估价机构和相关单位要重视2010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精心组织,做好报名的相关工作。
一、报名事宜
(一)考试报名相关事宜
报名时间:2010年5月4日-7月15日。
报名地址:宁夏土地估价师协会(银川市黄河东路915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楼内403室)
报名相片:蓝底彩色二寸近照。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
1、取得大专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两年;
2、取得本科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一年;
3、取得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
不具备前款第1、2、3项规定国家承认的学历或学位要求,但具有国家认可的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在服刑期间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五年的;
2、被取消土地估价师资格未满五年的;
3、被取消考试资格未满两年的;
4、在评估或相关业务中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两年的。
(三)报名程序
1、各考区办公室应向社会公告本考区考试的具体报名时间、地点和方式等。考区的公告(文件及电子文档)及时报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2、报考人员按照公告要求,到所在地考区报考;
3、报考人员统一采用考试报名系统进行报名,登录国土资源部《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执业信息公示系统》(http://credit.mlr.gov.cn)或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网站(http://www.creva.org.cn)进入考试报名系统。
报考人员应携带网上下载的报名表和以下证件、资料到宁夏土地估价师协会办理现场审核:
(1)合法有效证件(公民身份证、现役军人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或士兵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相关工作经历的证明。
报考人员提交上述复印件时,应同时提供相应原件供当场验证,验证后退还。报考人员应如实填写报名表,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取消个人报考资格,记录在案,并保留追究有关单位责任的权利。
报考人员委托他人代为报名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被委托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二、考试科目及范围
报考人员自主选择报考科目的种类和数目,各科考试成绩在三个连续考试年度内有效。考试科目包括: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土地估价实务基础、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土地估价相关知识五科,全部实行闭卷考试。各科考试范围见《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2010年)》(另行发行)。考试委员会不指定考试参考教材。
考试参考资料为国家现行土地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技术规程、技术标准和行业准则等。
具体参考书目请上中国土地估价师网(http://www.creva.org.cn/html/)查寻《关于征集2010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参考书目的通知》(中估协发[2010]12号)文件。
三、各科考试时间
全国统一按照以下时间进行考试:
9月11日 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 08∶30-09∶30
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 10∶30-12∶00
土地估价实务基础 14∶30-17∶00
9月12日 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 09∶00-11∶30
土地估价相关知识 14∶30-17∶00
四、考区和考场设置
宁夏为独立考区(宁夏考区代码:64),每30人设一个考场,考场设在银川市,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五、考试收费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土地估价师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47号)和宁夏物价局、宁夏财政厅联合发文《关于核定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宁价费发〔2007〕91号)规定,宁夏考区的报名费、考务费标准为每人每科60元人民币(用于组织考试命题、试卷印制、运送及评阅等项工作)。
六、发证与执业
各科成绩于全部考试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公布,届时考生可通过国土资源部《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执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考试成绩。应试人员在连续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经各考区统一发放。
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并在土地估价机构执业的土地估价师,应当通过实践考核,并进行执业登记。经过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方能在土地估价报告上签字,承担法律责任。
考区办公室联系方式:
地 址:宁夏土地估价师协会(银川市黄河东路915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楼内403室)
邮 编:750002
联系人:刘燕萍
电 话:0951-5059603
传 真:0951-5059603
附件:2010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考试报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