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山东村官政策待遇

时间:2010-05-22 10:47:00   来源: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字体: ]

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1、比照本地乡镇机关直接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的同等学历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工作、生活补贴标准,按月发放。

2、聘用期间,按照当地对事业单位的规定,参加相应社会保险。其中在建立了补充性医疗保险制度的地方,应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办理补充性的医疗保险。

3、符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规定、聘期考核称职的,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国家代为偿还。具体代偿办法按省里的有关规定执行。

4、在村任职2年以上,考核称职,具备当年度选调生报考条件和资格的,经组织推荐,可参加选调生统一招考。

5、在村任职2年后,考核称职,3年内报考我省县级及以上机关公务员的,笔试成绩加4分;报考乡镇机关公务员的,笔试成绩加8分;参加地级以上市、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成绩加5分;参加县乡各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成绩加10分。

6、在村任职2年后,考核称职,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7、被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在村任职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限可计算工龄,在村任职期间参保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前后合并计算。

8、到经济欠发达县的村任职的,户口可留在现户籍所在地,也可根据本人意愿迁往工作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