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聘用人员为“村级组织特设岗位”人员,系非公务员身份。正式履职前,县级组织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聘用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其人事档案由县级组织部门管理或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代理,党团关系转至所在村。
2、聘用人员考核工作由县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团委负责,乡镇党委具体组织实施;日常管理、联系、服务等工作由乡镇党委、团委和村党组织负责。
3、聘用人员在村工作期限原则上为3年。工作期满后,经考核称职、本人自愿、选聘单位同意,可继续聘任。不再续聘的,引导和鼓励其自主就业、创业。
4、乡镇党委、政府负责安排聘用人员食宿及日常生活,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方便。
5、聘用人员聘用期间必须在村里工作,乡镇及以上机关、其他单位均不得借调使用。
6、聘用人员在聘用期间因违反管理规定或个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予以解聘。被解聘的人员,不再享受有关政策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