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职称管理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1]28号)和《关于做好2024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4〕791号)要求,现就开展2024年度全省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2024年度全省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管理和指导下,由山西省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具体组织实施。高级会计师职称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正高级会计师职称一般采取综合评审方式。
二、评审范围
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为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从事会计工作并符合申报条件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下列人员不得申报:
(一)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退休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以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开始收受申报评审材料之日为界);
(三)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且在处分期和影响期的;
(四)给国家和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及恶劣影响的;
(五)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
(六)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
三、申报条件
(一)基本标准条件
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遵守社会公德,具备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履职尽责,廉洁自律,诚实守信,不作假账。
1、正高级会计师
(1)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把握工作规律,了解本专业的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本专业理论发展前沿,掌握现代管理科学方法;
(2)政策水平高,工作经验丰富,能积极参与一个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能为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3)工作业绩突出,主持完成会计相关领城重大项目,解决重大会计相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提高单位管理效率或经济效益;
(4)科研能力强,取得重大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其他创造性会计相关研究成果,推动会计行业发展;
(5)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按规定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且2019年底前任高级会计师。非公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时间从取得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之日算起。
(6)中报正高级会计师须参加本单位年度考核,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累计不少于5次,且申报评审当年或上一年度须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或不确定等次的,当年任职年限不作计算,考核合格年限可累计计算。非公经济组织、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可不提供年度考核材料。
(7)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有关要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取得规定学分。申报评审人员要提供2020年1月1日以来“会计之星”(www、kjzx、cn)继续教育学习证明,若在其他省完成的继续教育,须将本人会计人员档案信息调转回山西省后方可参加山西的评审。
2、高级会计师
(1)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按规定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且2019年底前任会计师;或具备博士学位,按规定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且2022年底前聘任会计师。对长期在基层街道(乡镇)、社区(农村)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业绩突出的,且2014年年底前聘任会计师的,学历可放宽到大专。非公经济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时间从按规定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证书之日算起。
(2)申报2024年度高级会计师,须取得国家2022、2023、2024年度任一年度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成绩合格证书。
(3)申报高级会计师须参加本单位年度考核。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累计不少于5次(获得博士学位不少于2次),且申报评审当年或上一年度须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或不确定等次的,当年任职年限不作计算,考核合格年限可累计计算。破格申报人员近三年内须有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非公经济组织、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可不供年度考核材料。
(4)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有关要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取得规定学分。申报评审人员须提供2020年1月1日以来的“会计之星*(www、kjzx、cn)继续教育学习证明,若在其他省完成的继续教育,须将本人会计人员档案信息调转回山西省后方可参加山西的评审。
(二)具体标准条件
1、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正高级会计师:任高级会计师以来,须具有下列工作经历之一:
(1)分管单位财务会计工作或担任单位财务机构负责人;
(2)担任会计专业服务机构部门负责人及以上职务,主持过大型企业(集团)或上市公司的年度审计,或完成多项重大财会咨询、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专项业务;
(3)入选省(部)级会计领军人才培养项目的毕业学员;或在财务会计岗位工作20年以上、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突出工作能力的业务骨干。
高级会计师:
任会计师以来,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会计工作经验,能独立负贵某领域或一个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具有解决会计实务工作中复杂业务问题的能力,工作业绩较为突出,有效提高了会计管理水平或经济效益。在执行会计准则、实施内部控制制度、推进会计信息化、加强财务管理、运用现代会计管理方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取得一定的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主持完成会计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管理方法或制度创新等。
2、业绩成果条件
正高级会计师:任高级会计师以来,工作业绩成果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专业成果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限前五名);
(2)本专业省(部)级成果奖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限前三名);(3)本专业省(部)级成果奖三等奖或市(厅)级研究成果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持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4)参与完成与本人工作相关的本专业项目1项及以上或省(部)级本专业重大研究项目2项及以上,并通过验收鉴定;
(5)主持完成会计相关领域重大项目,解决重大会计相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经同行专家鉴定在全国或全省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取得了显著效益,并得到省(部)级及以上财政部门的书面肯定;
(6)在省(部)级立项的重大经济建设项目中,担负经济论证、财务管理、财务监督检查等工作,作出重大贡献,成绩突出,并得到省(部)级及以上主管部门的书面认可;(7)在开展内部审计、查错纠弊、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过程中,通过起草会计方面政策性文件、调研报告、管理建议书等提出重大建设性意见,被省(部)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采纳并实施,取得显著效果;(8)在会计管理领域,取得重大会计管理成果或在财政部门组织的管理会计建设中发挥重大作用,取得显著成绩,并得到省(部)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可和推广;
(9)在大型企业(集团)或上市公司连续担任总会计师5年以上(须附任命文件原件),成绩优异;
(10)在本专业取得显著成绩,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先进会计工作者“行业荣誉称号或入选财政部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的学员。
高级会计师:任会计师以来,工作业绩成果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财务、会计领域某个方面有前瞻性研究成果,对解决本专业疑难问题,发挥了关键性作用,经同行专家鉴定具有较大影响力并取得了明显效益,得到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大中型企业的书面认可;
(2)主持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全业会计工作期间,有过会计方法创新或先进经验总结,被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大中型企业认可井予以推广;
(3)作为主要执笔人参与制定行业或大中型企业的会计核算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操作规程或发展规划,经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大中型企业批准实施。须有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大中型企业的书面认可;
(4)在单位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内部审计、内控制度建立、会计信息化工作中起到关键作用和具有创新性,通过起草会计方面文件、具体办法、管理建议书等提出建设性意见,被本单位采纳并实施,效果显著。须有本单位书面认可或提供证明显著效果的鉴定材料;
(5)在管理会计建设和推广中发挥重要作用,取得显著成绩并得到省级财政部门认可;
(6)在本专业取得显著成绩,获市级及以上“先进会计工作者”行业荣誉称号;或取得“山西省会计领军人才毕业证书;或取得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总工会举办的全省会计信息化暨会计职业技能大赛个人三等奖以上。
3、学术理论条件
正高级会计师:任高级会计师以来,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学术论文、著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学术、本专业技术专著(独著或合著第一作者)1部及以上,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并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2)在SSCI收录期刊发表1篇以上或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2篇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
(3)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其中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4)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其中有1篇须在财政部会计司、中国会计学会主办的全国会计专业论文评比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其中有2篇须在省财政厅、省会计学会主办的全省会计专业论文评比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
学术论文须与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一致且与本人工作经历和工作经验有关,并以独立作者在国内(CN)和国际(ISSN)统一刊号公开出版发行的财经类专业期刊(以期刊代码“F”作为认定依据)和综合大报的理论版面、财经类专业大报的理论学术版面上发表的会计专业学术论文,每篇3000字以上,在外文财经类期刊用外文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答辩时须用外文答辩。在电子期刊、手册、论文集、增刊、专刊、特刊发表的论文不能作为有效学术论文专著指的是在国家专业出版社出版的,适用于会计师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参阅应用的、针对本专业进行深入研究且与本人工作经历和工作经验有关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一定创造性的学术著作。
专著指的是在国家专业出版社出版的,适用于会计师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参阅应用的、针对本专业进行深入研究且与本人工作经历和工作经验有关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一定创造性的学术著作。专著须作为第一作者且本人撰写内容须达到每部专著总字数的50%以上。
提交的论文,须附在万方数据资源系统、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清华同方中国知网之一的检索页,专著须附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CIP数据核字号验证“的检索页,同时加盖本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公章。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指的是“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17年版、2020年版或2023年版)、“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收录的期刊,《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山西日报》理论版等同于全国中文核心期刊。
答辩材料指的是已发表的学术论文、论著章节,答辩材料须以论文格式撰写,字数在3000字以上。
高级会计师:任会计师以来,公开发表、出版过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学术论文、著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1篇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
(2)作为主编在正规出版社出版发行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一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且撰写内容须达到每部专著总字数的50%以上,同时须提交1篇公开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3)作为主编编写的在正规出版社出版发行的本专业教材一部,本人独立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且撰写内容须达到教材总字数的50%以上,同时须提交1篇公开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4)在公开发行的会计专业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含3篇)、本专业学术论文须是以独立或第一作者,在国内(CN)和国际(ISSN)统一刊号公开出版发行的财经类专业期刊(以期刊代码“F”作为认定依据)和综合大报的理论版面、财经类专业大报的理论学术版面上发表的会计专业学术论文,每篇2000字以上,在外文财经类期刊用外文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答辩时须用外文答辩。在电子期刊、手册、论文集、增刊、专刊、特刊发表的论文不能作为有效学术论文。
提交的论文,须附在万方数据资源系统、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清华同方中国知网之一的检索页。著作指的是在国家专业出版社出版、适用于会计师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参阅应用的学术专著,须附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CIP数据核字号验证”的检索页,同时加盖本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公章。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指“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17年版、2020年版或2023年版)”、“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收录的期刊;《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山西日报》理论版等同于全国中文核心期刊。
答辩材料须是已发表的学术论文,或整理成论文格式的论著章节。2000字以上。
(三)破格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可破格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
1、基本条件对不达规定学历或不满任会计师年限,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人员,可破格中报评审,但不得学历和任职年限双重破格。破任职年限晋升者,多只允许比正常晋升的规定任职时间提前2年。
2、具体条件
(1)须符合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申报条件中的除学历或资历条件外的各项要求。
(2)《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成绩达到国家合格标准,
(3)任会计师期间,公开发表、出版过有较高水平的会计专业学术论文、著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作为主编编写的在正规出版社出版发行会计专业学术著作、译著一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同时须提交1篇公开发表的会计专业学术论文;
②作为主编编写的在正规出版社出版发行的会计专业教材一部,本人独立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同时须提交1篇公开发表的会计专业学术论文;
③在公开发行的会计专业学术刊物或综合大报的理论版面发表会计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论文至少1篇。专著和论文的具体要求同非破格人员。
(4)任会计师期间,工作业绩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2条:
①在本专业取得显著成绩,获山西省劳动竞赛委员会授予的个人一等功;或获部、省、市财政部门投予的“先进会计工作者”称号;入选财政部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的学员;
②参加财会专业竞技活动中获得前十名、省级前六名、市级或全省行业系统前三名的成绩;
③在大型企业担任财会部门负责人或在中型企业担任总会计师3年以上(须附任命文件原件),工作成绩突出。
四、申报程序
(一)个人自主申报,专业技术人员不受单位岗位职数限制,符合条件即可申报。中央企业或外埠驻晋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如需在我省参加评审,须由中央企业或外埠驻晋单位的总部人力资源部门委托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进行评审。从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会计管理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以上并符合资历条件外其他申报条件的,首次申报职称评审可通过绿色通道申报。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按照职称评审申报渠道,将其专业工作经历、学术技术成果印证材科报对应高级评委会审核认定相应职称。
(二)单住民主评议。用人单位成立由群众代表、同行专家、单位领导等共同组成的评议组,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对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学术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议,用人单位根据评议组意见,出具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须注明申报人的学历、资历、工作能力、业绩成果、学术技术等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用人单位盖章。
(三)逐级审核申报。
1、申报材料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主管部门或省属企业主管单位、省人力资源市场出具推荐函后逐级报送高评委。中央企业和外埠驻晋单位由央企或驻晋单位总部的人力资源部门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具委托评审函,经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向高评委出具推荐函。
2、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进行申报。人事档案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由用人单位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出具鉴定意见,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报属地人社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高评委;未办理人事档案代理的,由用人单位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出具鉴定意见,经属地人社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高评委;劳务派遣员工由派遣单位会同用人单位履行初审、公示、推荐等程序,经属地人社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高评委。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履行推荐程序,各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好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推荐工作,实行“三公示”制度,即评审条件和评议程序公示、个人申报材料公示、单位鉴定意见公示。“三公示”内容可以一起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推荐。
(二)严肃申报工作纪律,实行“双”制。严格执行个人申报诚信制和用人单位推荐首审负责制,申报人及推荐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全责,申报人及所在单位要在评审表中相应栏目内,对申报人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做出,本着“谁申核、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签字确认、申报人员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取消当年参评或评审通过资格,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迫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严格遵守职称评审工作纪律,职称评审工作政策性、专业性强,涉及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要坚决贯彻落实省纪委监委有关指示精神,进一步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坚持问题导向,以案促改,强化纪律教育和警示教育,坚决纠正和杜绝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严重侵害专业技术人员切身利益的行为,切实维护职称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营造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对各级主管部门、职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审核推荐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吃拿卡要等行为,可通过来信、来电等方式向省人社厅及省行业主管部门反映。为便于核实、反馈有关情况,提侣反映人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351-7676026。
来信地址:太原市万柏林区滨河西路南段129号办公区B座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邮编:030000。
六、申报方式
会计系列高级职称申报采取在线申报,实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反馈。申报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规定的网站进行申报。申报网址、申报时间、材料提交要求及评审时间请及时关注“会计之星”的相关通知,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