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办学层次为本科,办学性质为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颁发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坚持公平、公正、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五条 录取中的优录政策,将参照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我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新生进校后公共外语课程教学语种均为英语。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招生工作,学校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招生工作,学校纪委全过程监督招生工作。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根据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确定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
第九条 报考我校普通类专业的进档考生,按投档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对于投档分相同的江苏省考生,则参照江苏省的同分投档排序规则进行排序录取。对于投档分相同的江苏省外考生,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之和、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后安排各专业志愿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
第十条 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生的综合素质档案材料作为我校安排考生调剂专业志愿的重要参考。
第四章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对报考我校音乐类专业,高考文化分和专业分均达到所在省同批次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按投档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若投档分相同,依次按专业分、高考文化分、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之和、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对报考我校美术与设计类专业,高考文化分和专业分均达到所在省同批次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按投档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若投档分相同,依次按专业分、高考文化分、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之和、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对报考我校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高考文化分和专业分均达到所在省同批次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按投档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投档分相同,依次按专业分、高考文化分、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之和、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我校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安排在普通类专业相应批次,对进档考生直接依据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对报考我校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高考文化分和专业分均达到所在省同批次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按投档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投档分相同,依次按专业分、高考文化分、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之和、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五章 身体健康要求
第十六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具体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指导意见》中规定“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情况,我校均按不予录取执行。考生入学后,我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体检复查,复查合格后方可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或有重大疾病隐情不报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依据、学生资助政策
第十七条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 省教育厅关于优化民办高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3〕677号)文件精神,学费收取标准为:人文社科类、体育类专业18000元/生/学年;理工科类专业20000元/生/学年;艺术类专业22000元/生/学年(其中环境设计专业为24000元/生/学年)。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费[2002]369号 苏财综[2002]162号)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按照具备的条件收取相应标准。我校学生住宿费标准为1500元/生/学年。
第十八条 我校积极为学生勤工助学创造有利条件,提供便捷服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除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外,还设立了校励志奖学金、校助学金等。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学校地址:江苏省丹阳市正德路8号(邮编:212300);招生咨询电话:0511-88150818;招生监督电话:0511-88150105;学校网址:http://www.nnudy.edu.cn/;学校招生网址:http://zs.nnudy.edu.cn/。
第二十条 本章程通过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招生网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