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加分及审核认定
1.政策加分
(1)军人子女、消防救援人员子女中考优待政策分别按《内蒙古自治区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政〔2023〕194号)、《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教育优待细则》(内消〔2021〕176号)规定执行。现役军人子女中考录取加10分;在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曾在上述地区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中考录取时加20分。
(2)公安、司法警察人员子*待政策按《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实施办法》(内公办〔2019〕51号)、《司法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参照公安机关实行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人民警察子*待政策的通知》(司办通〔2020〕32号)规定执行。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的子女,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标准执行,中考录取加20分。司法系统人民警察优抚参照公安优抚政策执行。
(3)移民管理队伍人员子女中考优待政策按《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移民管理队伍人员子女教育优待细则》(内总检〔2022〕71号)规定执行。入职满8年,且在国家确定的口岸边境管理区基层一线单位工作满3年的移民管理人员的子女,中考时给予加10分照顾。在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曾在上述地区工作累计满10年的移民管理人员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移民管理人员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移民管理人员的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移民管理人员的子女,中考时给予加20分照顾。
(4)乡村学校(旗县市政府所在地学校除外)教职工在乡村学校实际工作,其子女在父母所在旗县市的初中学校就读,中考录取时加20分;教育行政部门发文安排到乡村学校连续支教三整年及以上的城区学校教师,其子女在父母所在旗县市的初中学校就读,中考录取时加10分。
享受多项优抚政策的不累计加分,取所享受的某单项政策的分中考录取时加入,各旗县市不得再另行出台加分政策。
享受中考优抚政策的对象应首先符合以下条件:
一、军人子女:《内蒙古自治区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政〔2023〕194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军人子女,是指户籍在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的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退出现役1年内(以退役命令为准)军人的子女,以及改革期间现役干部转改文职人员的子女。
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教育优待细则》(内消〔2021〕176号)第二条规定,本细则所称的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是指户籍在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的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残疾、荣立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消防救援人员子女,退休、病故消防救援人员、当年确定退出未离队消防救援人员子女。上述人员烈士,因公牺牲,残疾,荣立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时,应为在职消防救援人员。
三、公安民警子女:《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实施办法》(内公办〔2019〕51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中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对象包括:
(一)全区公安系统烈士的子女;
(二)全区公安系统一级、二级英雄模范的子女;
(三)全区公安系统因公牺牲民警的子女;
(四)全区公安系统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民警的子女;
上述人员因公牺牲、伤残、被授予荣誉称号时,应为在职公安民警。
四、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子女:《司法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参照公安机关实行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人民警察子女教育优待的通知》(司办通〔2020〕32号)规定,优待范围为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烈士的子女;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一级、二级英雄模范的子女;司法行政机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司法行政机关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人民警察的子女。上述人员因公牺牲、伤残或被授予荣誉称号时,应为司法行政机关在职人民警察。
五、国家移民管理队伍人员子女:《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移民管理队伍人员子女教育优待细则》(内总检〔2022〕71号)第二条规定,本细则所称移民管理人员子女,是指户籍在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并隶属国家移民管理机构的在编在职移民管理人员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残疾、荣立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移民管理人员子女,病故移民管理人员子女。上述人员烈士,因公牺牲,残疾,荣立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时,应为在编在职移民管理人员或曾为武警边防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