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资产评估机构、执业会员:
为落实《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中评协〔2023〕13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做好2024年会员资格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中评协〔2023〕75号)文件要求,现就开展我省2024年会员资格年度检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入会登记的执业会员和单位会员
二、年检时间
2024年1月8日至4月12日
三、年检方式
根据办法规定,2024年年检全面采用在线办理方式。执业会员和单位会员通过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统一信息平台办理年检业务,年检操作流程见附件。
(一)年检内容
1.符合执业会员条件的情况;
2.履行本会章程规定义务的情况;
3.本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年检材料
1.劳动合同(含劳务合同,退休人员应和所在资产评估机构签订劳务合同);
2.档案存放证明(除港澳台居民外其他人员均需提供,含退休人员);
3.社保证明(近三个月内开具);
4.填报系统信息需要准备的其他材料。
(三)年检办理
1.执业会员年检由本人自行办理,不可代办。
2.执业会员应当在提出年检申请前,通过系统完成本人签名及印鉴的上传,签名和印鉴将上传至电子证书上,执业会员印鉴由省评协统一制作发放。年检结束后,原《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卡》失效,执业会员电子证书作为执业资格证明。
3.执业会员在年检过程中应当认真核实、更新自身基本信息。
4.执业会员提出年检申请后,机构管理员对执业会员有关情况进行自查并提出意见。
5.协会代管未满1年的执业会员,不存在《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可予以通过年检。对协会代管超过1年的执业会员,存在《办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根据《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6.在年检期间需要办理转所的执业会员,应当先完成年检手续,转入省评协代管的除外。
7.根据《办法》规定,执业会员与所在资产评估机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30日内办理转所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所在资产评估机构应通过系统将其移除本机构,移除后人员将转入省评协代管。
五、单位会员年检
(一)年检内容
1.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备案条件的情况;
2.上年度开展资产评估项目的情况;
3.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情况。
(二)年检材料
1.自查报告。机构管理员根据系统所需填报信息进行自查申报,下载自查报告加盖机构公章后上传系统,对于自查发现的问题,自查报告中应当明确承诺整改时限。
2.单位会员基本情况(与财政部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系统一致的无需提交)。
3.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购买执业责任保险情况。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应当提供职业责任保险单扫描件。
(三)年检办理
1.单位会员年检由机构管理员办理。
2.单位会员在年检过程中应当认真核实、更新自身基本信息。如有《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以下简称97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需要办理变更备案的事项,应当及时向有关财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3.具有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估资质的单位会员,在年检过程中通过系统补充相关信息,提交相关证书电子版,并及时更新其他专业领域评估师信息,确保评估师总数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
4.单位会员存在不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情形的,应当进行整改,所属执业会员暂缓年检。根据97号令第十三条规定,不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不得承接资产评估业务。年检结束时仍不能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单位会员将不予通过年检。
六、工作要求
各资产评估机构要切实履行自主管理职责,认真对自身有关情况进行自查整改,并组织执业会员按规定参加年检,实事求是对执业会员有关情况进行自查并提出意见。
各资产评估机构和执业会员务必高度重视年检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年检材料,并对所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省评协将通过劳动合同、社保缴纳、签署资产评估报告等情况,综合考量执业会员“专职在一家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条件,并视单位会员年检自查情况,必要时进行核查或抽查。核查中一旦评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将按《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规定处理。
为不影响年检办理,请各资产评估机构督促尚未完成身份信息验证的执业会员和单位会员机构管理员尽快登录系统完成验证。
各资产评估机构和执业会员在年检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评协联系,如是系统操作问题,可与技术支持人员联系。
联系人:蓝仕铭、易文婷
联系电话:(028)86756539、(028)61642331
袁赛赛(技术支持)010-88014204
四川省资产评估协会
2024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