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无违法违纪行为;
3.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无不良行为记录;
4.身心健康,具有胜任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岗位条件
二、招聘程序
(一)发布招聘信息
在抚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发布招聘公告。
(二)现场报名
1.本次招聘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
2.报名时间及地址
(1)时间:自公告发布起至2023年10月10日截止;
(2)地址: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人事科(抚州市迎宾大道1099号,乘3号电梯至门诊楼五楼)。
3.需提供材料
(1)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
(2)毕业证、驾驶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报名实行诚信制度。报名人员需如实提交相关个人信息材料,如有不实,一经查实取消录用资格。
4.联系人:刘,联系电话:0794-8217816。
(三)考核及体检
1.本次招聘采取实操考核的方式,实行百分制。依据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岗位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拟录用人员。
2.拟录用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应聘者如对体检结论有异议,可在接到体检结论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人事科提出复检申请,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果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只能进行一次,最终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3.考核及体检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4.因体检不合格或自动放弃造成的空岗,经医院研究同意,可以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递补。
(四)公示和录用
经考核和体检合格的拟录用人员名单,在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反映影响录用并查实的,不予录用。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按相关规定办理入职手续,与人才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派遣至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
三、工资待遇及管理
试用期两个月,试用合格后予以正式录用,录用人员有关待遇参照编外临聘救护车驾驶员落实相关待遇,派遣合同终止时间以抚州市急救中心规定的驾驶员服务年龄为准。
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202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