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提高美国EB-1A申请?
要点一:申请时间
对于符合基本条件的申请者,建议尽早办理,越晚越严格,等待时间也越长。
2016财年EB-1A出现历第一次排期,8月用光当年名额。2017财年的名额更是在6月就用光了。而2018财年的移民签证名额已于2017年10月01日开始可以使用!对于中国大陆出生的准备申请美国杰出人才移民EB-1的申请者来说,这意味着EB-1A的签证号码变为可用,距离自己的梦想又近了一步了。
说明:提交I-140申请的时间点十分重要!
移民局可能会拒绝提交申请后再提交的新证据,除非I-140被拒绝后重新提交申请。所以申请人必须在最初提交申请时,一次性提交所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全部支持文件,而不是在申请后补充新的证明文件。
在某些情况下,律所会建议申请人能等到自己发表了重要文章,拿到更重要的奖项,或是作品参加更重要的展览后再提交申请,这样申请案可能更强。
根据申请人不同的条件状况,一些人可能准备数周就可以提交I-140,而另一些人则要几个月。还有些人条件不是很成熟,但至少知道如何设定目标,用几年时间去有步骤地按照“规定条件”去准备申请。无论如何,只要申请人在专业领域属于杰出人才的范围,在正确的指引下进行提升,最终会有很大的几率拿到绿卡。
要点二:专业领域
申请人只有把自己定位在一个符合规定行业内的某个专业领域,才更有把握获得批准。定位自己的专业领域,是申请初期最重要的工作,目标和方向错了,后面付出再多的努力也是无用之功。
比如,一个把自己定义为影、视、歌三栖的明星,就不会比仅仅定位在歌唱艺术领域顶尖的人才更容易通过,因为你面临的竞争者更多。请大家记住,是专门的领域,而不是多才多艺。
说明:EB-1A的核心思想是吸引那些在科技、艺术、教育、 体育和商业领域顶尖的人来美国工作,以他们特殊的专业能力为美国带来贡献。这五个是大的领域,不是细分的专业领域,找到自己细分的专业领域,是开始撰写申请案前最重要和基础的工作,也是决定成败的第一步。
但从另一个方面讲,并不是成为该专业领域内的杰出人才就保证一定能够通过申请。重要的是依据申请人的客观情况和背景证据材料,把握一个好的平衡尺度。
要点三:个人工作计划
在申请人的材料中,一定会提供客人来美后将继续从事其所申报的专业领域内工作的声明,例如描述如何打算来美后继续其专业领域工作的详细计划等。
要点四:面试
人在美国住满90天转换身份时,提交I-485调整身份的环节新增加了面试是不是意味着通过更困难了?
其实,这次变化只是移民局为了配合13780号总统行政命令做出的改变。这个由川普今年签署的行政令目的是为了“保护美国避免外国恐怖分子进入美国”,同时也加强移民局今后对移民欺诈的检测和预防,增强移民制度的完整和诚信。
申请人没必要纠结,只是多了一个环节,没有什么大的变化。本身人在国内走NVC广领馆流程也是要面试的。当然申请人也可以寻求专业机构帮助,以便更好的应对新增的面试环节。
要点五:申请材料
成功都是基于申请人自身的条件和律师的专业度以及专业文案的整理材料水平。许多申请个案,递交了整个厚厚的一摞申请材料,只是从“术”的层面罗列满足条件的证据,不能从“道”的战略层面组织材料,从审批者角度,这是失败的根本原因。
EB-1A移民类别对于申请受益人最核心的要求是具备特殊专业才能,拥有高水平的专业知识。美国移民局针对EB-1A给出的“十项参考条件”固然重要,但这只是帮助申请人准备申请材料中的证据参考,是最基础的层面。更重要的是审核者要通过申请者的这些证据材料,综合评定申请者的卓越能力,并且这些能力能为美国带来持续利益,这才是通过审核以及给予绿卡的核心所在。
说明:申请材料的六点核心:
1.申请人持续享有或国际上的声誉;
2.申请人已经获得业内广泛认可;
3.申请人对所在专业领域做出原创性重大贡献;
4.申请人在其专业领域占有非常顶尖的地位;
5.申请人获得绿卡来美后会继续从事本专业领域工作;
6.申请人的工作对美国可创造持续利益。
要点六: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理解移民局审件的证据标准和“自由裁量权”也很重要,这样可以更好地帮助申请人准备材料。审理移民申请案,移民局采取正确的证据标准是一种叫做“优势证据法则”证据标准。这是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看起来更像真的,而不是假的”。
“看起来更像”意思是“超过50%的机率更像”。“优势证据法则”标准是比“明确有说服力”和“排除合理怀疑”这两种证据标准都低的一种标准,而后两种证据标准一般适用于刑事案件。这意味着,在EB-1A申请中,申请人只要为每一环节提供"优势证据"即可。
此外,一些申请者相信他们提交的申请案是在仔细阅读了移民局法规的基础上,他们觉得对于申请获得批准很有信心。事实上,移民局的书面法规只是让你了解了一个成功审批案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法规仅仅是列举了需要满足EB-1A移民类别申请的客观证据,而在具体审批过程中,审核官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即对于证据会自由、广泛地评估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