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美国的技术移民条件
EB-1A是各行各业杰出人才的专属移民途径,移民美国的首选途径,快至速、最便捷、安全、移民局欢迎的移民美国途径。
什么样的人才能申请EB-1A
移民局接受两种证明: 一种是一锤定音型的: 获得过一次性国际重大成就、或奖励、或重大发明创造的人才。例如:诺贝尔奖获得者、奥林匹克运动金银铜获得者,奥斯卡获得者,NBA全明星赛入选者等。仅凭这一项国际大奖,这些人才就会受到美国政府的欢迎,这边把获奖证书寄过去,那边就会把绿卡送上门。如果缺少这种一锤定音型的证据,移民局就会采取两步论来进行综合分析(10条满足3条) ,判断你是否真的是顶尖人物。
第一步(1、2、3数数)
10条申请条件至少满足三条,当然,这10项不是穷尽列举。 有其它类似的证据证明申请人的杰出能力的,也可以比照递交。譬如,搞建筑的,也许他没有发表论文,但是他的设计图纸,一旦竞标公诸于众,就可以说是某种意义上的出版物了。对于软件工程数来说,他的编程应用到软件产品上,就类似于作品发表。比如专利研究并有应用,就相当于独创性贡献,又比如做了期刊的审稿人就相当于评委,等等等等,受我的脑容量有限就先列举以上
第二步(质检)
上述三项标准并不是表面上看起来“符合”就行,每一条背后实际上有具体要求。例如,仅仅有专业协会的普通会员资格,并不表示符合第二条关于会员的要求,通常,我们要看协会的历史,章程,会员人数,资格遴选标准,遴选程序,业内影响声誉等来判断究竟这是不是一个有份量的会员资格。
又譬如,在专业报刊杂志上发表文章的要求,首选看在哪些期刊上进行发表,期刊在业内地位,文章是否有引用,文章本身是否有贡献等等
在这10项标准里面,后面有几项是针对文艺表演方面的人才的。
对于科学工程类的申请者,最常见的老三样就是: 文章,审稿,重要原创性贡献。 此外, 还有媒体报道。
只剩再来一点锦上添花,把一些无法用客观证据体现的事实通过推荐信描述,让这个人的业内地位更加“丰满”,得到同行的认可,行业内大咖的高度评价也是非常重要的。
2.美国技术移民有年龄限制吗?
美国没有像加拿大和澳大利亚那样的技术移民申请渠道。
一般情况下,技术民工在获得美国工作机会后由公司替员工申请工作签证,员工在持有工作签证期间由公司替员工申请劳工证/永居等。
对于技术民工,获得永居的前提是获得工签,而获得工签的前提是获得工作offer。而在年龄上,好像没看到具体的硬性要求。
而加拿大/澳大利亚的技术移民是先申请技术移民,申请技术移民时,有无本地工作只影响打分但并不是必须的。
所谓“职业移民”就是美国政府,根据美国的法律,允许任何美国劳工市场上短缺的合格人才,通过技术或特殊人才的资格,申请美国的合法永久居住权。
按照美国移民法,职业移民划分为五类。第一优先类是具有杰出才能的人士,第二优先类是专业人才和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士,第三优先类是专业人士、技术工人和非技术工人, 第四优先类是特殊移民,第五优先类是创造就业机会的投资移民。
根据美国移民法,职业移民每年有140, 000个名额。这140,000个名额分别分配于五个优先类型。绝大多数职业移民申请都要求申请人向移民局提交I-140移民申请的表格。 部分职业移民的申请人需申请劳工证PERM,下面,我们将简单介绍职业移民的五个优先类型。
职业移民申请
.职业移民第一优先 (杰出人才EB-1):
第一优先类型占用了每年职业移民名额总数的28.6%,约40,000个。所有第一优先的申请都必须向移民局提交I-140申请表格。
第一优先类型包括三个具体的分类:
• 专业领域的杰出人才 EB-1(a):
EB-1(a)申请中的职业人才应为在其专业领域具有特殊才能和具有很高成就的杰出人才。这些专业领域包括艺术、科学、教育、商业、体育。要满足EB-1(a)的要求, 申请人必须提交足够的证明材料以证明申请人在其所在领域内所获得的杰出成就,希望未来继续朝此专业贡献于美国。申请人在进行申请时并不需要已经在美国获得具体的工作职位,但在申请获得批准后申请人需要进入美国并在申请的相关领域内进行工作。 这一类申请不需要申请劳工证, 也不需要雇主的支持。
•杰出教授/研究人员EB-1(b):
EB-1(b) 申请中的职业人才是指在国际上享有声誉的在某特定的科学或学术领域的杰出教授和研究人员。 EB-1(b)申请需要雇主的支持,提供永久性工作承诺(Job offer)。通常,这个工作承诺都是由大学或者其他类似的学院或科学研究机构提供,当然也可以由私人雇主提供。
EB-1(b)要求申请人必须:
•获得永久性研究职位或者终身教学职位的承诺,并由雇主支持申请;
•至少三年的相关研究经验或者教学经验;并且
•在某一科学或学术领域获得国际性认可,有一定的个人成就国际性知名度;
EB-1(b)的申请不需要劳工证,但是在进行这项申请时,未来雇主(如大学或其它研究机构)必须提供具体的工作职位,并在I-140申请中作为申请人。
•跨国公司主管/经理EB-1(c):
跨国公司经理/管理人员EB-1(c)类移民申请,主要适用跨国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移民到美国,成为永久居民。
EB-1(c)的要求如下:
• 在过去的三年中,受益人必须在美国雇主的海外机构(如母公司、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工作过至少一年,而且他/她必须在美国从事经理/管理工作;
• 雇主必须在美国境内及美国以外的国家进行业务运营,提供经常,连续,系统的商品和服务;
• 雇主必须在美国已经存在至少一年。
EB-1(c) 的申请也不需要劳工证,但是在申请时,未来雇主必须提供具体的工作职位,并在I-140申请中作为申请人。 了解更多关于职业移民第一优先类别的内容,请点击EB-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