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教育局、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推进本市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教委规〔2018〕3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19〕3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1〕2号)等文件要求,切实保障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名额分配综合评价录取学校综合考查(以下简称“综合考查”)工作的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扣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高中阶段学校特色多样发展和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相关要求,全面深化本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与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的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树立正确的育人观和教育质量观,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着力培养堪当民族复兴重任的时代新人。
二、基本原则
(一)综合评价,全面育人
坚持科学的育人导向,通过考查学生综合素质发展情况,努力破除“唯分数论”,引导学生全面发展。
(二)统一指导,兼顾特色
坚持对综合考查工作的统一指导,兼顾高中阶段学校特色多样发展需求,赋予学校一定的综合考查自主权。
(三)加强监督,保障公平
坚持阳光招生,规范综合考查程序,加强信息公开,加大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力度,保障招考全过程公平公正。
三、考查要求
综合考查满分50分,由两部分组成:一是高中学校结合入围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赋分(满分40分);二是高中学校对入围学生开展现场综合评价赋分(满分10分)。
(一)综合素质评价
综合素质评价,由学生所在初中学校围绕《上海市初中学生综合素质纪实报告》(以下简称《纪实报告》)中的“品德发展与公民素养”“修习课程与学业成绩”“身心健康与艺术素养”“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等内容对学生进行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作为初中学生毕业的必要条件。
高中学校根据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赋分,如“合格”即赋40分,“不合格”的则结合《纪实报告》情况酌情扣分。
综合素质评价关注过程性和参与性,不进行差异性评价,注重引导学生全面发展。综合素质评价主要考查初中学生是否完成学校德智体美劳等必修课程,是否完成社会考察、公益劳动、职业体验、安全实训等综合实践活动课时要求,是否完成探究学习(科学实验或社会考察)报告或创新作品说明。
(二)现场综合评价
现场综合评价,由高中学校根据自身办学理念、人才培养目标等,组织入围学生进行现场综合评价。高中学校应创新评价方式,运用多种形式考查学生的综合素质,不得进行学科类测试或变相测试。
四、实施流程
(一)方案编制
相关学校须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本意见的统一要求,结合学校办学理念,编制本校年度工作方案。
(二)方案公布
初中学校的工作方案须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在校内或学校网站等进行公布。
高中学校的工作方案须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市教育考试院备案;市教育考试院和高中学校须将备案后的工作方案通过本单位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三)综合评分
1.初中学校按照本校工作方案,给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评价结果由初中学校统一录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签字确认。
符合本市中招报名条件并完成报名的非本市初中应届毕业生,或符合本市中招报名条件并完成报名的因转学、休学等原因存在《纪实报告》不完整或缺失情况的学生,由其报名所在区教育局指导学校和相关部门,参照上述考查要求给出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并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签字确认。
2.高中学校按照本校工作方案,认真做好评价设计与论证、评分者组织与培训、考务管理与安排等准备工作。根据市教育考试院提供的名额分配入围名单,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中,查阅入围学生的《纪实报告》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并组织入围学生到校参加现场综合评价。
为保证公平,高中学校在现场综合评价前,须告知学生有关流程和纪律,学生充分知晓后进行书面签字确认;须组建若干评价小组,每个小组须至少由7人组成,来源应多样化,评价小组成员独立评分,统计得分时,须去除一个高分和一个低分;须组建巡查小组,由责任督学、本校纪检工作负责人和家委会代表等组成,负责现场巡视督查工作。
(四)成绩提交
高中学校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得分和现场综合评价得分合成综合考查成绩后,通过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提交至市教育考试院。
五、保障措施
(一)公平公正保障
综合考查要保证全过程公平公正。学校须严格按照公布的工作方案进行综合考查,严格执行招生利益相关方回避制度,严格执行相关保密与考试安全规定。现场综合评价须实施全程录像,并采用随机方式确定学生与评价小组的匹配关系。
(二)公开公示制度
综合考查须全程严格实行公开与公示制度。各级招考机构及学校应根据本指导意见要求对综合考查有关信息进行公开和公示,保障每位学生及其监护人充分知晓综合考查要求和实施流程。
(三)投诉举报机制
学生可在综合考查过程的相应环节,对违规违纪情况进行实名投诉或举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考机构及相关学校要根据实际情况,分级进行核查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当事人。
(四)监督惩处措施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综合考查的全过程管理和监督。对于学校违背综合素质评价导向、提前开展招生工作、提前录取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核减下一年度相应招生计划。在综合考查各环节中如发现违规违纪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将依法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进行严肃处理。
本指导意见自2022年2月1日起生效。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202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