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美国移民有哪些理由

时间:2021-11-01 16:40:00   来源:无忧考网     [字体: ]
【#美国移民# #选择美国移民有哪些理由#】移民美国的方式有多种,适合各个社会阶层。这些移民方式的区别只在于易操作性和投入成本。以下是®无忧考网整理的选择美国移民有哪些理由,欢迎阅读!




1.选择美国移民有哪些理由


  一、高质量、多样化的教育体系


  在美国,每个孩子都可以上大学,只要他想上。普通大学的录取标准较低,简直不可能把任何人拒之门外,只有私立大学和外国学生的学费比较贵。如果读州立大学的话,每个人都可以读得起,而且有各种名目的学生贷款、经济资助。而哈佛、耶鲁等很多,对成绩优异及有特长的贫困学生更是提供每年多达数万元的奖学金、助学金,以招揽人才。在美国,只有不想上大学的人,没有上不起大学的人。


  二、健全完善的社会福利


  对国民及移民方方面面的照顾十分周全,那些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和穷人,无论如何也可以拿到政府的救济,基本生活有保障,这使得人人都会有安定的感觉。


  三、自由往来至少160个国家免受签证繁琐之苦


  不少移居美国只为持有绿卡、以便自由往返美中两国的大陆新移民,数年后,都十分自然地希望申请加入美国国籍,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美国护照享有的全球礼遇—免签证前往世界160多个国家。


  四、良好完备的保障体系


  美国有良好的安全保障体系,每个人的安全、生命、财产都有保障—汽车保险、房屋保险、人身保险、火灾、水灾保险等,很多都是受益人必须投保的险种,这些可以避免个人意外破产,也可保障意外中受害人的利益。


  五、知识管理


  从最早期的科学管理,到今天的知识管理,美国成为世界上管理观念、管理知识、管理技术积累最多、应用范围最广的国家。管理水平不仅是企业发展的基础,而且是整个国家的无形法宝。近年来,推动美国管理水平提高的动力是信息技术的发展和运用。


  六、经济强国


  美国不仅是世界上的工业化国家,而且也是世界上的农业发达国家。美国的国家竞争力连续多年排在全球第一的位置,在高度发达的现代市场经济和完善的国民经济宏观调控体制下,其劳动生产率、国内生产总值和对外贸易额均居世界首位。美元是世界有力的货币,与黄金等价。同时,美国还是资源大国,无论土地资源还是矿产资源都非常丰富,为美国经济发展提供了强大的物质基础。


  从移民人口的教育程度变化可知美国会越来越重视高学历的移民人群,甚至有可能通过提高EB1或NIW这样的人群签证名额,降低非技术劳工来进行移民人群调控,通过打压非法移民来保护美国劳动力市场,另外很确定的是美国人口一直在增长,通过提高移民要求来控制移民人口数量已经是移民局审案的潜规则。





2.美国投资移民介绍


  美国投资移民是美国新移民法中职业移民项的第五类优先移民EB5”移民签证,有关投资移民的法律是于1991年生效实施。美国政府并于1993年在EB-5移民法规中特别增设了一种“地区中心移民方案”,将移民申请条件中对“须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的规定放宽为“直接或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


  美国投资移民是美国新移民法中职业移民项的第五类优先移民EB5”移民签证,有关投资移民的法律是于1991年生效实施。


  美国政府并于 1993年在EB-5移民法规中特别增设了一种“地区中心移民方案”,将移民申请条件中对“须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的规定放宽为“直接或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使EB-5成为美国所有移民类别中,申请核准时间最短、资格条件限制最少的一条便捷通道。


  1、美国EB-5投资移民可以投资的企业类型


  (A)新的商业企业的投资,包括创新企业或重组旧企业。


  (B)扩张现有的企业,可以投资或注资以增加资产或员工四成以上,也就是注资后,资产或员工人数,都为原有规模的一点四倍。


  (C)困难企业之投资,企业在注资之前的12到14个月,损失了资产价值的五分之一。


  美国的投资移民是投资及实际的经营及投资,但投资者不需要有任何经营的经验或教育程度,的条件就是有足够的资金。


  新企业必须保证能至少运行两年以上,如果新企业连续亏损难以维持二年,投资人可能会得不到移民绿卡。


  2、关于投资人获批绿卡事项


  投资人在确实进行了投资之后才能申请签证,不能先申请移民签证而后投资。即使移民局批准其投资移民的申请,投资者两年内获得的是有条件限制的临时绿卡。两之后,移民局对其投资项目进行考查,合格者可转为永久绿卡。若投资人两年中投资失败,则需承担相应风险。





3.美国投资移民的问答


  1.投资人可以选择不参与再投吗?


  如果合伙协议/运营协议中没有相反约定,投资人可以选择不参与再投。但如果投资人没有取得临时绿卡或者取得临时绿卡未满2年,则不参与再投将导致投资人失去EB-5申请资格。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人的资金不符合移民局对于EB-5资金必须处于风险之中的要求。


  2.不移民的投资人可以选择退款吗?


  选择放弃移民的投资人如果能不参与再投,可以选择向基金公司申请退款。具体如何退出是要看以下情况:


  1)初始投资何时能还款至基金公司账户;


  2)基金公司相关管理文件,例如有限合伙协议、运营协议等规定的退款手续。如果协议没有约定投资人如何退出,投资人可以要求基金公司管理方基于信托责任和公平善意原则退款。


  3.再投之后什么时候可以还款给投资人?


  移民局禁止在协议中规定在特定时间或条件下将投资款偿还给投资人。还款的时间取决于两个条件的满足:


  1)投资人投资风险维持到至取得临时绿卡满两年;


  2)项目公司还款期已到且资金回到了基金账户。


  满足以上两个条件,原则上投资人可以申请还款。具体还要看基金合伙协议/运营协议有没有相关限制。


  4.投资人可以选择再投项目吗?


  有的合伙协议中会明确规定投资人对再投项目有否决权和/或投票权,有的合伙协议中没有对再投做任何具体规定。在这两种情况下,投资人对再投项目都有一定的选择权和投票权。投资人可以要求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托责任和公平善意原则,尽其善意努力和勤勉义务向投资人提议若干备选再投资项目,投资人可就备选项目根据事先或事后约定的投票程序进行投票表决。


  5.投资人可以召开投资人大会影响再投吗?


  投资人作为基金公司的有限合伙人或者成员,是可以通过召开会议对基金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投票表决的。但是对于哪些事项可以进行投票表决,如何进行投票表决,以及通过决议所需要的票数,都需要参照合伙协议/运营协议或者管理协议中的具体规定来执行。如果协议中没有对此事项的相关规定,则需要参照基金公司注册所在州的相关法律规定来处理。通常情况下,类似再投资此类涉及对基金公司资产处置的重大决策,都需要有限和合伙人的投票表决,并需要超过半数以上的合伙人同意。但是介于目前再投资的问题越来越普遍,很多基金公司会在合伙人协议里面,提前约定在此情况下,管理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各自的权限,甚至有可能规定管理合伙人可以全权代表基金公司做出再投资的决策,不需投资人的投票表决。在此情况下,如果投资人对于再投资的提案不满,或者希望采取行动影响再投资的进行,就需要评估管理合伙人是否有履行了其对投资人的信托责任,再投资的项目中是否有利益冲突和自买自卖的情况等,如有必要的话,可以采取法律手段来阻止或者影响再投资的进行。


  6.再投可否由投资人个人进行?


  目前移民局政策对此没有很明确的规定。但业界的普遍理解是区域中心项目必须在区域中心的主导下由EB-5基金公司来进行。


  7.再投可否换区域中心和基金公司?


  移民局政策指导6卷G章4节明确指出,投资人更换区域中心构成“重大变更”,而重大变更如果发生在投资人获得有条件居留权(即获得临时绿卡)之前,则将会导致投资人临时绿卡被拒(即使I-526已经获批)。这种情况下投资人要继续移民申请只能重新递I-526,这就意味着排期要重新起算。而移民局政策指导6卷G章5节指出,在投资人获得临时绿卡以后,重大变更不会导致投资人永久绿卡申请被拒。换言说,更换区域中心的时间是关键。对于更换基金公司,移民局没有做详细规定,可以参照更换区域中心的规定。


  8.再投怎么安排符合投资人的利益?


  这要看投资人的排期情况。如果投资人很快就要拿到临时绿卡,或者已经拿到临时绿卡,只需要短期维持投资即可符合移民要求。这时候适合投资人的再投安排应该是短期贷款或过桥贷款。如果投资人排期很长,则可以考虑5年以上的贷款或投资项目。另外,如果原有项目工程完成,进入稳定期并经营良好,的选择可能是延长对开发商的融资期限。


  虽然同一项目中不同投资人的情况不一样,投资人内部利益也不一定一致,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就是投资人都希望在合法的情况下尽量保证本金安全。因为投资移民项目通常都约定项目回报中只有很小比例分配给投资人,所以低风险低回报的项目最符合投资人的利益。如果基金公司一味追求高回报,则可能和投资人的利益相冲突。


  9.再投以后还有什么机会可以中途退出?


  再投之后想要退出,原则上要等到再投项目还款时才可以退款。再投项目结束以后资金再度返回基金,如果投资人不想再继续申请绿卡,可以申请基金公司退还本金给投资人。


  10.再投以后怎么减少三投的相关风险?


  可以在再投之时补充或修改合伙协议/运营协议,从以下三个方面减少风险:


  1)投资人应该有否决或选择项目的权利;


  2)基金公司在投资人选择不参与三投的情况下不能强行将投资人的资金投入项目;


  3)在不参与三投的情况下投资人应该可以申请撤资。


  11.投资人如何争取自己的权利?


  首先,投资人从知识层面上要对投资移民的架构和基本法律政策规则有一定的了解。可参考本公众号之前发布的文章。第二,投资人需要在信息层面上要求基金尽早披露再投的信息,避免再投之时措手不及。第三,投资人在组织架构上要形成一个求同存异,一致行动的投资人群体。这个群体要选出投委会,代表大家和基金及管理方沟通,处理日常事务。第四,从专业性的角度投资人或投委会应该并聘用各种专业人员来协助处理再投问题。第五,投资人如果要对再投有所掌控,在资金回到基金之前几个月提前准备。普及知识、达成共识、设定标准、提出诉求、进行先期谈判都需要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