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教育体育局,局属各相关学校、民办学校,河大附属学校:
一
招生对象及入学条件
符合开封市市区入学条件且年满6周岁,即:2015年8月31日以前(含8月31日)出生的适龄儿童。不含已注册过学籍的适龄儿童。
(一)符合以下入学条件的学生,由服务范围内小学接收入学。
1.适龄儿童与父(母)户籍一致,且户籍与父(母)自有住房相一致。
2.适龄儿童与父母及祖辈同户籍同居住,且为居住地址(父母需提供由开封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开具的无房证明)。
3.适龄儿童与父(母)户籍不一致,户籍随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
(1)父母双方为现役军人(含驻汴武警部队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
(2)父母双方为公派出国的专家、技术人员;
(3)孤儿。
注明:符合以上1、2、3条的残疾儿童,具备随班就读能力的,到所在服务区学校随班就读;具备就读能力但不具备随班就读能力的,听力障碍和视力障碍学生可到市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智力障碍学生可到区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所在区不具备就读条件的可跨区入学;不具备就读能力的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送教上门,任何学校不得拒收施教区内符合随班就读条件的残疾儿童入学。
(二)以下情况,由居住地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安排就读。
1.适龄儿童与父(母)户籍一致,但与父(母)自有住房不一致。
2.随迁子女。需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学生和监护人的户口簿。
(2)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
(3)父(母)亲劳动就业合同、在市区参加社会保险的凭证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三选一)。
(4)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外出就读证明。
3.进城购房农民子女。需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户口簿。
(2)房产证(暂时未办理房产证的需提供购房合同和契税缴纳证明)。
(3)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外出就读证明。
购房起止日期:从《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稳运行保增长的若干意见》(汴政〔2016〕24号)文件下发之日(2016年5月)起,到小学报名工作结束止。
(三)其他
1.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含驻汴武警部队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组织部门选派的艾滋病帮扶人员子女、被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子女、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子女、援外医疗人员子女等优抚对象按有关要求和程序落实好子女入学优待政策。
2.市区因旧城改造拆迁、户口有正当理由尚未迁移的住户(户口办理迁移的合理时限原则上参考《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的过渡期限),可持原户口簿、搬迁证、住房证等原件到现住址服务小学入学。若安置住房不具备居住条件的在原户口所在地入学,不能按辖区外儿童对待,各区、各小学不能相互推诿。
3.从2021年1月1日起,在市主城区公办学校招生范围内自购、自建住宅房(含二手房),原则上一套住房6年内只提供一个学位(同一住户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除外)。即学生在招生片区公办学校入读期间,学校不再接收同一套住房地址的其他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4.未列入入学服务区域内的新住宅区适龄儿童,依据住宅所在行政区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协调解决入学问题。
5.民办小学招生由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统一安排。民办小学招生时间与公办小学统一时间进行。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学生,原则上不予安排入学。
二
信息采集
(一)符合小学服务范围内入学条件的,由监护人持户口簿、自有住房的产权证明、预防接种证查验证明、健康体检证明、幼儿园毕业证明等证件,到所属服务范围小学缴验证明材料,由小学负责信息录入。
(二)符合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置入学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证件验收、录入学生信息、录取安置入学。
(三)民办小学信息采集由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
信息采集时间将根据河南省义务教育招生服务平台开放时间和市区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另行通知。
三
招生工作时间安排
6月21-27日
需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的适龄儿童按照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报名。
7月1-7日
小学发布招生公告,组织现场报名。
7月8-12日
小学组织入户调查。
7月13-15日
发放入学通知书,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学校招生情况进行巡视。
8月25-31日
小学组织新生报到。
四
开封市区小学招生咨询地址
及办公电话
开封市教育体育局:
黄河大街北段27号
电话:0371-23886558,23886559
鼓楼区教育体育局:
开封市青龙背街34号
电话:0371-23237829
顺河回族区教育体育局:
大黄家胡同5号
电话:0371-23389219
禹王台区教育体育局:
金梁里街66号
电话:0371-23386977-809
龙亭区教育体育局:
西门大街小学院内
电话:0371-25697603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教育体育局:
郑开大道以北八大街海汇中心A座8楼8001
电话:0371—22941922
五
有关要求
(一)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招生工作,制定计划,周密安排,广泛宣传,认真细致做好各项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各学校要明确招生负责人,设置招生咨询处,安排专人负责接待咨询。
(二)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坚持适龄儿童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免试、就近、划片入学的政策,对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做到应入尽入。民办小学按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要统筹做好区域内城乡学校招生工作,努力稳定乡村学校生源,均衡编班,防止产生新的城镇大班额大校额问题。
(四)市(区)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对存在违规违纪招生行为的单位,要坚决予以查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