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专业实务》若干疑问之七——招标投标民事争议的四种方式
招标投标民事争议包括(1)招标文件争议”、(2)招标过程争议”、(3)中标结果争议”、(4)招标过程其他民事侵权争议”。
对于前三种表达和解决争议的方式有异议(质疑)和投诉;对于“招标过程其他民事侵权争议”,表达和解决争议的方式有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
问:1、对于招标投标民事争议前三种形式,我们见的比较多,对于第4种争议,有哪位朋友可以举个例子说明下吗?
2、对于“标过程中其他民事侵权争议”可以由招、投标双方或通过第三方“协商”、“调解”吗,也就是“私了”吗?
《招标采购专业实务》若干疑问之八——招标师的职业责任
行政责任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对身份为国家公务员和在事业单位任职的招标师的违法违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与的惩戒处理,处分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及其他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对各类企业中就职的招标师的违法违规、但尚未构成犯罪行为所实施的制裁处理。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者取消招标师注册登记等
问:1、从教材中是不是可以这么理解,对于“国家公务员和在事业单位任职的招标师”用的是“行政处分”,而对“各类企业中的招标师”用的是“行政处罚”。
2、公务员可以是招标师吗?
《招标采购专业实务》若干疑问之九——项目法人招标
本人没有做过项目法人招标代理,所以对这方面的内容不太清楚,通《招标采购专业实务》学习了该方面的内容,但对p83“南京长江隧道工程项目法人招标实践”仍有不明之处,望有对这方面比较熟悉的朋友(尤其是中咨公司的朋友)给以解答。
1、“10余家有实力的单位参与了竞争。最终,由已经参与建设了南京地铁、玄武湖隧道和开工建设九华山隧道的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一举中标。而落标单位对招标的规范和结果的公正均表示心悦诚服。依据招标文件规定,中标后,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将于南京市交通集团、浦口区国资公司共同组建南京长江隧道有限责任公司,负责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
问:招标文件规定中标人必须和政府内定的“南京市交通集团”、“浦口区国资公司”组建项目公司。既然是“项目法人招标”,而对“项目法人”的构成已有内定(两家公司不参加投标,直接进入项目公司)何谈“心悦诚服”。本人觉得“项目法人招标”可以由投标人根据自愿采用“联合体投标”形式进行。
2、“招标文件要求中标单位按照《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对工程的勘察、设计、设备采购、施工、监理必须进行再招标”。
问:案例中强调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具备丰富的“施工业绩”,那该公司在项目法人招标中中标后,是否要参加由自己组织的“施工招标”。个人猜测(缺乏依据)这个案例属不彻底的“项目法人招标”,感觉像“BT招标”,即中国铁建只负责垫资、施工,竣工后交由内定的“南京市交通集团”、“浦口区国资公司”负责运营,在运营阶段,“南京市交通集团”、“浦口区国资公司”根据中国铁建已投入的项目总投资的一定百分比,支付中国铁建的利润(固定回报)。
3、“编制的预可行性研究、项目申请核准报告受到了中国国际咨询公司的高度评价,顺利通过国家发改委的核准”。
问:A、该项目属“审批制”范畴的,还是属于“核准制”范畴的,如果属于审批制的,应该是“预可”加“工可”,如果属于核准制的,应该只有申请报告?
B、项目法人招标前,是否应该完成“工可”,“工可”是否应该在项目法人招标后进行?
招标投标民事争议包括(1)招标文件争议”、(2)招标过程争议”、(3)中标结果争议”、(4)招标过程其他民事侵权争议”。
对于前三种表达和解决争议的方式有异议(质疑)和投诉;对于“招标过程其他民事侵权争议”,表达和解决争议的方式有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
问:1、对于招标投标民事争议前三种形式,我们见的比较多,对于第4种争议,有哪位朋友可以举个例子说明下吗?
2、对于“标过程中其他民事侵权争议”可以由招、投标双方或通过第三方“协商”、“调解”吗,也就是“私了”吗?
《招标采购专业实务》若干疑问之八——招标师的职业责任
行政责任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对身份为国家公务员和在事业单位任职的招标师的违法违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与的惩戒处理,处分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及其他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对各类企业中就职的招标师的违法违规、但尚未构成犯罪行为所实施的制裁处理。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者取消招标师注册登记等
问:1、从教材中是不是可以这么理解,对于“国家公务员和在事业单位任职的招标师”用的是“行政处分”,而对“各类企业中的招标师”用的是“行政处罚”。
2、公务员可以是招标师吗?
《招标采购专业实务》若干疑问之九——项目法人招标
本人没有做过项目法人招标代理,所以对这方面的内容不太清楚,通《招标采购专业实务》学习了该方面的内容,但对p83“南京长江隧道工程项目法人招标实践”仍有不明之处,望有对这方面比较熟悉的朋友(尤其是中咨公司的朋友)给以解答。
1、“10余家有实力的单位参与了竞争。最终,由已经参与建设了南京地铁、玄武湖隧道和开工建设九华山隧道的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一举中标。而落标单位对招标的规范和结果的公正均表示心悦诚服。依据招标文件规定,中标后,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将于南京市交通集团、浦口区国资公司共同组建南京长江隧道有限责任公司,负责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
问:招标文件规定中标人必须和政府内定的“南京市交通集团”、“浦口区国资公司”组建项目公司。既然是“项目法人招标”,而对“项目法人”的构成已有内定(两家公司不参加投标,直接进入项目公司)何谈“心悦诚服”。本人觉得“项目法人招标”可以由投标人根据自愿采用“联合体投标”形式进行。
2、“招标文件要求中标单位按照《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对工程的勘察、设计、设备采购、施工、监理必须进行再招标”。
问:案例中强调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具备丰富的“施工业绩”,那该公司在项目法人招标中中标后,是否要参加由自己组织的“施工招标”。个人猜测(缺乏依据)这个案例属不彻底的“项目法人招标”,感觉像“BT招标”,即中国铁建只负责垫资、施工,竣工后交由内定的“南京市交通集团”、“浦口区国资公司”负责运营,在运营阶段,“南京市交通集团”、“浦口区国资公司”根据中国铁建已投入的项目总投资的一定百分比,支付中国铁建的利润(固定回报)。
3、“编制的预可行性研究、项目申请核准报告受到了中国国际咨询公司的高度评价,顺利通过国家发改委的核准”。
问:A、该项目属“审批制”范畴的,还是属于“核准制”范畴的,如果属于审批制的,应该是“预可”加“工可”,如果属于核准制的,应该只有申请报告?
B、项目法人招标前,是否应该完成“工可”,“工可”是否应该在项目法人招标后进行?